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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招生简章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3-7-5 8:27:02   来源: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阅读:34439   我要评论 
内容摘要:广州东华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和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362。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水均田路363号;邮政编码:5105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学院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毕业证书的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学院的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的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接待考生和家长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三批B线、高职“3+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切实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以考生志愿为次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各类的具体录取标准,按文科类、理科类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按总分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首先,依据考生所填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其次,在第一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总分相同时,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当年《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对各种符合优先录取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上述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2000元(以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与每年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挂钩。奖励给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校内外进行勤工俭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学院纪检与监察部门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考生如有投诉,可拨打学院纪检与监察办公室的电话(电话13922108007,联系人曾桂兴);亦可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0-87470138,联系人陈焕宗)进行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于2013年3月19日由院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院2013年度专科(高职)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招生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省的招生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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