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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招生章程

2017/6/7 15:51:26   来源: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阅读:14190   我要评论 
内容摘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招生章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招生章程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2017 年广东省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 2001 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17 年广东省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广东省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录取。学校 2017 年在广东省除按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外,还实行普通高考模式在提前批一本录取。

第十五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计划数为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 1%,用于调节全国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选拔对象 本计划的选拔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2.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各专业皆以中英文并重,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报考; 3.高考投档成绩必须达到广东省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或以上; 4.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学科成绩须为 BBB级(含等同BBB,如ABC)及以上; 5.学校鼓励具有学科特长的学生报考。如学业水平成绩在 BBB 级以下,CCC 级及以上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亦可报考:(1)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作文竞赛及全国英语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审查认可的;(2)获得中学校长推荐信的。

第十七条 申请截止时间:2017 年 5 月 31 日

第十八条 报名程序 网上报名:登录学校 2017 年本科招生“综合评价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根据系统流程完成网上报名。注册时须提交的内容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一寸彩色证件照。注册时或登录系统后须完成的内容还包括:上传报名材料,在线支付入学评核费,确认无误后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入学测试申请表,在参加入学测试时备查。其中上传报名材料包括: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原件上传,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2)高中一年级至三年级学习成绩证明(须注明每科满分是多少,并加盖学校公章);(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须复印到同一张 A4 纸上);(4)本人撰写的中英文各 500 字的个人陈述材料(须考生签字确认);(5)中学校长推荐信 (须加盖学校公章,非必须); (6)高中阶段参加各项获奖证书复印件、社会实践证明(须加盖学校公章,非必须)。入学测试评核费为人民币 200 元整,在学校“综合评价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在线支付。未缴交评核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学校资料审核以网上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为准,考生无须邮寄送纸质申请表及各种证明的纸质材料。另外,上传材料内容必须清晰、真实。如有造假或不实信息,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面试资格的,将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学校根据考生提供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考生亦可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登录学校“综合评价报名系统”查询是否获得参加入学测试的资格,以及了解入学测试的具体时间与地点。

 第二十条 入学测试:获得参加测试资格的考生可在 6 月中旬,参加学校举行的入学测试。入学测试主要强调对学生中英文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和综合理解分析能力的考查。

 第二十一条 成绩公布:6 月下旬高考出分前(具体日期见学校招生网通知),向考生公布入围名单及入学测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志愿填报:6 月末,入围的考生在广东省高考提前批自主招生等“综合评价”批次志愿栏填报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第二十三条 录取:7 月上旬,学校根据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标准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办理统招正式录取手续。录取名单一旦确定,学校将不再受理录取考生的退档申请。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学校组织的自主测试及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获得入学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入围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并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投档比例:在广东省,学校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成绩达标的考生,学校在自主选拔招生录取批次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 录取要求: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综合评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入学测试成绩和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综合评价成绩=高考成绩(60%)+高校入学测试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成绩(10%)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满分为 750 分。其中,高考成绩按考生高考分数的 60%比例计算;入学测试成绩满分为 225 分,按入学测试的实际成绩计算;考生高中阶段的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考生实际等级计算,学业水平成绩每个 A、B、C 分别对应 25 分、21 分、17 分。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招生章程

第二十八条 2017 年我校经管学院、理工学院及人文社科学院招收 12 个本科专业,学校最终招生专业以广东省招办公布的 2017 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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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7年招生章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加分政策的加分予以认可。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2017-2018 学年学费: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2017-2018 学年住宿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新生入学奖助学金,详见学校《2017 年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新生入学奖助学金实施办法》,《2017 年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博文奖学金实施办法》。学生入学后的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按照学校奖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8427 3500 传真号码:(0755)8427 3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 2001 号道远楼 322 室邮政编码:518172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电话:(0755)8427 3380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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