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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招生简章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6/24 15:59:04   来源: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阅读:12715   我要评论 
内容摘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一号,邮政编码:5284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教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二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1、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艺术类考生按照以下录取规则:学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直接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统考成绩。按综合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未按综合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高考文化总分和省联考术科成绩各占50%权重计算考生综合分(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2.5+投档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美术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美术统考成绩仍相同,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浙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选课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江苏省的考生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至少为CC,必测为4C1合格。进档以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和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单色识别不全者谨慎报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文件精神执行。文科、理科类专业20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700元/学年(带空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相关条件和标准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学校规定执行。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的奖学金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通过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获得工作报酬。具体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处(http://zsb.zsc.edu.cn/)及学生工作(部)处(http://www2.zsc.edu.cn/xgc/)网站查询。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咨询电话:0760-88888611、88888612

    传真:0760-88324586  电子邮箱:zsb@zs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sc.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申诉和信访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覃环

    监督电话:0760-88332305、15819333141

    传真:0760-88311016

    电子邮箱:zgc@zs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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