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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4/13 10:56:44   来源: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我要评论 
内容摘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95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我校专科批次的旅游管理专业与韶关学院旅游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韶关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韶关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我校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分别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和网络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对应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我校护理专业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护理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护理学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或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均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则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详见各生源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分专业学费具体标准请详见我院官网。

    学费标准:理、工、医、护、药类专业学费6410/年;文、史、管理、外语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250/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年;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000/年。

    住宿费1000/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杨老师

    监督电话:0763-3936699

    传真:0763-3936699

电子邮箱:qzyjjs@qypt.com.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9366663936066

    传真:0763-3936888

    电子邮箱:qyzyzhaoban@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qypt.com.cn

    招生网址:http://www.qypt.com.cn:3088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8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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