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学校奖学金1000元/年—4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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