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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0/3/19 15:10:45   来源: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阅读:12707   我要评论 
内容摘要: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第五章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第六章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第一节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规则第二节“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第八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第九章新生注册和...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 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 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 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 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 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 号) 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 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 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 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4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肇庆(大旺)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大旺大道 21 号,邮政编码:5262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我院教 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 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报省 教育厅电子注册,颁证院校名称: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 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实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 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 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 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 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 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 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 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

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 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 平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 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等形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 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 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的文科 类、理科类普通高中考生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 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 1 门达到 C 级及以上等级。文 科类考生的 3 门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类考生 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第十六条 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各招生专业 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 2020 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 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 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 2020 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 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 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 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 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分文科类、理科 类进行录取。文科类及理科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 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 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 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 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节“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根据考 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 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 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 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 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 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 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 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 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 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 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 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 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 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 2020 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 督。

第二十五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 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 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 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 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 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我校春季高考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 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

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 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 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 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费标准:工科类专业 14800 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 13800 元/生·学年。

住宿费:1500 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 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1)学院内助学制度:为贫困学生提供相应 的勤工助学岗位。

(2)学院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 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 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 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吴文咸 

监督电话:0758-3603811

传真:0758-3603339

电子邮箱:179031400@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3630628 传真:0758-3603618

电子邮箱:728868168@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xxgcxy.cn

招生网址:http://zs.xxgcxy.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于 2020年 1 月 1 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020 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授权广 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 和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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